
認識公會 / 公會章程
公會章程
新竹縣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114 年 7 月 24日經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新竹縣政府114年8月28日府社行字第1140037538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照商業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新竹縣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醫療器材事業、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並謀劃產品
之改良推廣,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竹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竹縣。
第二章 業務
第五條 本會之業務如下:
一. 關於國內外醫療器材業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展事項。二. 關於醫療器材事業之連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以及有關建議事項。
四.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 關於醫療器材相關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六. 關於會員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 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八.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 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十.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 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十二. 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 關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教育訓練及核發證明文件等事項。十四.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或得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醫療器材,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之公司、行號均應按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十三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七條 每一會員得派會員代表一至五人,但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
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人為限。
第 八 條 工廠所設門市部經營項目合於第三章第六條規定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應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九 條 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 十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喪失其會代表資格,會員另派代表補充之。第 十一 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
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除依照第三章第七條之規定得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享受前條規定之權力外,並享有本會依照本章程第二章舉辦各種業務之有關權利。
第 十三 條 本會會員有依法入會遵守本會章程,會議決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四 條 加入本會為員之公司、行號因廢業、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第 十五 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出席,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十六 條 凡在國內其他組織區域依法登記並經營醫療器材業之公、民營公司及行號,贊同本會宗旨者,可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第 十七 條 贊助會員可委派會員代表一人,除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外,其他權利及義務同一般會員。
第四章 理事、監事及職權
第 十八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 十九 條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並應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並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於理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 二十一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
記法選任之,理事長得視需要,於常務理事中任命一至兩位副理事長,協助推動業務發展。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 監事依次遞補。
一.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 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銷者。
四. 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二. 擬定會務業務計畫。
三.擬定本會經費預算。 四.聘用本會會務人員。 五.通過本會辦事細則。 六.議決理事長交議事項。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查本會經費收支。
二. 監查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之情形。三. 檢討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一. 處理日常事務。
二. 指揮監督所屬之會務人員。
三. 召集有關會議並依法擔任主席。四. 對外代表本會。
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必要時並得召集常務理事會商討有關事宜。
第 二十八 條 本會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一. 經常執行第四章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事項。二. 召開監事會議並任主席。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得聘請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設秘書長一人並得酌設辦事人員及工友,其辦事細則及服務規定另定之。
第 三十 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分組辦事,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均於本會辦事細則中規定或訂定單行規章經理事會通過行之,但涉及經費預算時,應經會員大會之通過。
第五章 會議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召集,但因緊急事故召開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免受此限制。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之決議,應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放棄改派會員代表之權利。
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 三十五 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舉行會務,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理監事並得通知列席。
第 三十六 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
第 三十七 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 會員常年會費:每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整,每增派一位每年新台幣貳佰元整,每一年繳納一次,於每年六月底前繳納之。
三. 贊助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參仟元整,每一年繳納一次,於每年六月底前繳納之。
四. 事業收益及委託收益。五. 特別捐款。
六. 基金孳息。
第 三十八 條 前條會員入會、常年會費及事業會費於會員退會時,均不得請求退還。
第 三十九 條 本會之預算決算,每年均應編造報告書送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四十 條 本會募集事業費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決算送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 四十一 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派時,由本會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管轄地方法院指定之,但清算之剩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同業公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者,歸屬於本縣商業會。
第七章 罰責
第 四十二 條 本會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期限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依規定處分之。
第 四十三 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四十四 條 本會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依下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或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
前項第三款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第 四十五 條 加入會員之公司行號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經本會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監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第 四十六 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商業團體法暨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 四十七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